在“五一”国际劳动节来临之际,为保障劳动者权益、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,我们推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系列指南,本期聚焦试用期,我们倡导企业规范用工,筑牢权益保障底线,同时帮助劳动者识别常见侵权情形,依法维护自身权益。以下四类典型场景,值得企业与劳动者共同关注。


试用期能有多长?能反复约定吗?
场景一:某公司与小刘签订了2年劳动合同,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,转正后待遇提高。
⚖️法律速递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第十九条规定,试用期期限如下:

小刘合同期为2年,试用期最长2个月,3个月的约定已超出法定上限。
️合规指引:企业应依法合规约定试用期,严格遵守法定时长限制;且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,岗位调整、合同续签、离职复岗等情形,不能重复设定试用期。此外,禁止单独签订试用期合同,若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,则该期限为正式劳动合同期限。
试用期工资应该发多少?
场景二:入职时小陈与公司约定转正月薪6000元。公司约定试用期2个月,每月只发3000元,承诺转正后补到6000元。
⚖️法律速递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第二十条规定,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%,且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。小陈试用期工资不能低于4800元(转正工资6000元的80%),公司只发3000元且承诺补足,均属违法。试用期工资是劳动者的法定权益,不能先打折、后补足。
️合规指引:企业应严格按照法定标准核算试用期工资,避免引发劳动争议或行政处罚。
试用期要签合同吗?
场景三:小吴入职时,公司称试用期3个月,等转正后再签正式劳动合同。
⚖️法律速递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第十条规定,已建立劳动关系,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,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。试用期必须签合同,小吴公司声称的“转正后再签”,属违法行为。
️合规指引:企业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。未签订劳动合同、仅作口头约定的,试用期约定无效。
试用期内
用人单位能随便辞退劳动者吗?
场景四:小李试用期未满,公司以“不符合录用条件”让其离职,理由是“领导觉得文案水平一般”,小李此前从未收到任何考核不达标通知。
⚖️法律规定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第二十一条规定,在试用期中,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、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,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。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,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。其中,“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”是最常见的法定情形,但前提是:录用条件事先明确告知劳动者,且公司有客观证据。小李公司仅凭“觉得一般”主观评价就解除劳动合同,无明确录用标准和考核证据,属违法解除。
️合规指引:企业不得随意辞退试用期员工,需书面明确录用条件并由员工签字确认,规范考核管理、留存相关记录。此外,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如要离职,需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。
试用期不是企业的“免责期”。我们倡导企业依法合规用工,劳动者增强维权意识。如果您遇到劳动侵权,请及时向东城街道人社分局、属地劳动服务站咨询,或通过“就莞用”平台反映,推动问题就地就近解决。我们将全力为您提供帮助,维护您的合法权益!

值此“五一”国际劳动节
东城街道向每一
位辛勤奋斗的劳动者
致以诚挚敬意!
劳动关系和谐是社会稳定的基石
让我们尊重劳动、保障劳动者权益
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
共同推动东城街道经济社会和谐发展
为东莞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!
出品 | 东城融媒体中心

